|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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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創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準用第一百八十九條與第一百九十一條。 |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
一、新增第三項條文。
二、創立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決議現無法令條文規定,又創立會擁有公司設立中的股東會性質,遂準用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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