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應元
李應元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明文
陳明文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蘇震清
蘇震清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焜裕
吳焜裕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創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準用第一百八十九條與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一、新增第三項條文。 二、創立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決議現無法令條文規定,又創立會擁有公司設立中的股東會性質,遂準用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