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林俊憲
林俊憲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楊曜
楊曜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王定宇
王定宇
高志鵬
高志鵬
蔡適應
蔡適應
江永昌
江永昌
洪宗熠
洪宗熠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許智傑
許智傑
蘇治芬
蘇治芬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愷他命、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一、根據警政署數據顯示,民國103年K他命件犯案人數高達2,094人,其中又以18~23歲1,158人最多,12~17歲621人居次。可見K他命濫用主要分佈於國中至大學的青少年。且長期服用愷他命不但傷害泌尿系統,使膀胱容量縮小、頻尿,將造成不可逆的身體危害,而終生受頻尿之苦。 二、爰此,修正第二條條文,將愷他命(K他命)原定為第三級毒品修正為第二級毒品,課以相關刑責,以期有效降低愷他命(K他命)濫用之情況。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而有成癮傾向者,如遇未滿十八歲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而有成癮傾向者,經直系血親、監護人之同意,得接受一年以下之戒癮治療。 前項成癮傾向之判斷、戒癮治療之內容、方式、執行、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有鑑於三、四級毒品氾濫於未成年人之間,但依現行法規吸食三、四級毒品僅需繳納罰鍰與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但實務上因本法對三、四級毒品並無強制勒戒之規範,有許多家長父母在無力管教期子女的狀況下,卻又無法進行強制勒戒,造成青少年因毒品危害身心健康,甚至更進一步增加社會成本與治安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