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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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委員葉宜津等23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其領照後已依規定辦理檢驗合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委員葉宜津等23人提案:
一、第二至六項未修正。
二、汽車及電車要上路行驗,均經過嚴格之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但現行許多行政命令卻以車齡限制合格登記、檢驗、領照之車輛使用。然而,以車齡為理由禁止車輛行駛,反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讓業者不願意購買堅固耐久,安全係數較高但價格較貴之車種,對乘客之安全保障背道而馳,爰增列第一項後段之規定。
補充說明:
三、其他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其對於車齡之要求,係於辦理領照前之管理,非在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併此說明。
審查會:
一、依委員葉宜津等23人提案,第一項增列之後段規定修正為:「;其領照後已依規定辦理檢驗合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其餘均照案通過。
二、增列補充說明:「三、其他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其對於車齡之要求,係於辦理領照前之管理,非在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併此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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