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毓仁
許毓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王惠美
王惠美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若是有投資事實,並非從屬或控制公司,其股份表決權減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有其投資相關事實之公司,無論其投資股份是否有達從屬或控制公司,為避免間接成為特定人士鞏固經營權之角色,其股份表決權之效力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