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明文
陳明文
周春米
周春米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段宜康
段宜康
賴瑞隆
賴瑞隆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焜裕
吳焜裕
徐國勇
徐國勇
余宛如
余宛如
呂孫綾
呂孫綾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廠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失能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五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工廠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惟「殘廢」之用語隱含歧視身障者之意涵,實應酌予修正。故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將將「殘廢」之用詞改為「失能」之立法例,將本條文之用語比照勞工保險改為「失能」,提案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