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毓仁
許毓仁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愷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將原納入第三級毒品之愷他命(Ketamine)改列為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