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林靜儀
林靜儀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周春米
周春米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瑩
陳瑩
徐國勇
徐國勇
吳焜裕
吳焜裕
黃秀芳
黃秀芳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出、列席委員及會場服務人員之兩歲以下嬰幼兒,有餵哺或照顧之需要者,不受前項之規定。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現行條文,限制進入委員會之人員身分,使得出、列席各種委員會之人員,以及會場服務人員等職場父母,無法在第一時間照顧新生兒。爰提案修正本條文,開放出、列席及會場服務人員之兩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各種委員會。 經查,第七十四條並不存在,應為第四十七條,故併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