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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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出、列席委員及會場服務人員之兩歲以下嬰幼兒,有餵哺或照顧之需要者,不受前項之規定。 |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
現行條文,限制進入委員會之人員身分,使得出、列席各種委員會之人員,以及會場服務人員等職場父母,無法在第一時間照顧新生兒。爰提案修正本條文,開放出、列席及會場服務人員之兩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各種委員會。
經查,第七十四條並不存在,應為第四十七條,故併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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