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吳志揚
吳志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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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宜民
陳宜民
徐榛蔚
徐榛蔚
馬文君
馬文君
楊鎮浯
楊鎮浯
費鴻泰
費鴻泰
洪慈庸
洪慈庸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一年內撤銷其歸化許可。但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第九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按我國對外國人申請歸化係採取單一國籍政策,外國人欲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依照國籍法規定須先放棄原有國籍方能申請。實務上常見申請歸化之外國人,因居留天數未符日數、財力證明審核未過而遭駁回,此時該外國人將成為無國籍之國際人球,有礙外國人才流入及違反保障國際人權之宗旨。 二、鄰近國家例如韓國,對外國人申請歸化,放棄原有國籍的期限,為拿到韓國國籍之後的一年內。新加坡與日本也同樣都是確定申請該國國籍後,才要求外國人放棄原有國籍。為符合國際潮流及增強我國競爭力,爰提此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