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呂孫綾
呂孫綾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顧立雄
顧立雄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徐國勇
徐國勇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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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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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本條例施行後已於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之教師,其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之服務年限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一、為保障新法實施後,已於離島地區服務之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之年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之信賴保護原則,於第一項後段增訂過渡條款,如修正條文所示。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