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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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為落實考核監督機制及有效推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會務,並暢通書記官人事升遷管道,書記廳職掌之紀錄、文書、研究發展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有分設多科辦理之必要,各科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第三條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一、為符合本會業務運作情形,以利審判人力之妥適運用,並使書記廳各科之分股規範更臻明確,爰參酌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分科(組)分股辦事要點第四點,就紀錄科、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明定其分股之基準。 二、為發揮分股辦事功能,避免股長人數過於浮濫,爰規定書記廳各科分股辦事者其最多股數之限制。
第四條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科長、股長人數之設置,係視本會庭數、股長屬員人數而定,亦可能因人員異動而有增減情形,爰明定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時,應陳報司法院。
第五條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司法院所屬機關書記官兼任及免兼科長、股長之派免甄補相關作業,係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係由司法院另定之,爰配合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