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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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警正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第四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五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警正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一、為精進本訓練,並配合考試院第十二屆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參、策略建議三、保訓業務部分第一案:「全面推進文官培訓─精進培訓理念、多元培訓方法及評鑑機制」,本訓練課程經保訓會參據其發展性訓練之特性、公務職涯發展所需核心職能、諮詢學者專家以及用人機關與受訓人員反映意見,並以符合國情、文化、倫理等課程發展觀點,重新修訂本訓練課程,並配當合宜之訓期,本訓練訓期宜由現行之五週調整為四週,俾確實達成統整訓練課程、有助機關公務推動及促進受訓人員學習成效等多重效益。 二、據此,為使本訓練之訓期能配合訓練課程實際需要調整,以達訓練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有關訓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