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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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彌封姓名冊,得以電腦檔案取代及電子媒體存放固封保管;其開拆與核對得採資訊化自動比對,列印錄取(及格)人員姓名冊。惟均應在典試委員長主持、監試委員監視中為之。 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 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 第十條 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彌封姓名冊應固封保管,非經典試委員會決定並在監試委員監視下不得拆封。
一、現行監試法第三條規定「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四、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由於相關規定明確,但監試法並無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爰如何固封保管、開拆及對號並未詳細規定。但實務上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開拆與核對等運作程序已行之多年相沿成習,今改採資訊化作業方式為之,為免爭議並明確作業依據,爰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於本條文明確規範。 二、又為確保上述資訊化方式作業安全,相關安全管控配套措施(包括權限控管、監視作業、檔案加密、特定作業場所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將另訂作業要點規範。 三、原「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等文字改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