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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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十四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更名為勞動部,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