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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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第三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採媒體查調者,免予收費。但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與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一、本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符合政府推動「大數據(Big Data)」施政理念及提升財政大數據之應用價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業增訂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得為稅捐稽徵機關供應資料之對象等相關規定。 三、為配合上開政策,創造財稅資訊之運用價值,對申請財稅資訊之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如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之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者,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免予收費,爰修正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