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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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得依司法院及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 第四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得依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
一、司法院秘書長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秘台人二字第一○四○○二五四○二號函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次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二點第三項規定,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為女性者,應由女性法警執行安全檢查。是以,法警工作性質,依法具有性別需求之侷限性。又因各法院女性法警比率,隨著司法特考法警類科考試女性錄取人員比率逐年攀升,法院女性法警比率為百分之二十,遠高於一百零四年一月監所收容人女性比率百分之八點六二,致法警性別比例與監所收容人性別比例失衡,面臨安全檢查及人犯押解等勤務人力調度困境。基於業務性質之特殊需要與社會公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後段,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規定。
二、法務部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法人字第一○四○八五一九○六○號函略以,性別正義應包含及兼顧平等與差異,夜間及假日值班時,因機關僅剩少數人力執行勤務,由女性法警單獨從事提解、值庭,具有相當風險,且法警工作所須面對之人犯九成以上均為男性,應為合理之分流。
三、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有關依前開規定於考試規則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之性別條件,於法有據。用人機關提報分定男女錄取名額類科之需求人數,需參酌相關統計數據且基於實際業務需要而定,且為免性質特殊之用人機關過於浮濫依性別分定男、女錄取名額,應經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審議後,經考試院會議決議通過並公告男女需用名額,始得據以辦理。
四、綜上,考量法警工作性質特殊性,基於勤務人力調度、戒護人犯及機關人員安全等實務上人力需要,爰配合用人機關需求,增訂法警類科得依用人機關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惟未來用人機關應視收容人之性別比例、超額收容問題、軟硬體設備與人力結構改善等因素,定期檢討上開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以期落實性別平等之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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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第五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考量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勤務內容,與法警類似,錄取人員須具備相當體能始足勝任,參照本項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增加體能測驗,爰修正本條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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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第八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配合第五條增加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並參酌法警類科,擬訂其實施項目與及格標準。爰修正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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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四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第一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第九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四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第一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
參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二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四項體例,修正本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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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正之第七條附表三,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新增第二項,有關第七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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