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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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奉行政院一○一年二月二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九六號令自一○一年二月六日起,組織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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