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 四、慢性傳染病組,分三科辦事。 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 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 七、疫情中心,分四科辦事。 八、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 十四、臺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五、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六、中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七、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八、高屏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九、東區管制中心。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 四、愛滋及結核病組,分三科辦事。 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 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 七、疫情中心,分四科辦事。 八、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 十四、臺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五、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六、中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七、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八、高屏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九、東區管制中心。
一、原「愛滋及結核病組」掌理事項除愛滋病與結核病外,尚包含其他慢性傳染病,爰修正第四款單位名稱,更名為「慢性傳染病組」。 二、配合單位任務之調整,「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調整以檢驗及疫苗製造為主,爰修正第八款單位名稱為「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第六條 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照護相關感染管制政策與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二、抗生素抗藥性管理政策與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三、傳染病實驗室生物安全政策與系統管理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四、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事項。 第六條 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照護相關感染管制政策與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二、抗生素抗藥性管理政策與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三、傳染病實驗室生物安全政策與系統管理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事項。
增訂第四款,將「研究發展」納入掌理事項,以下款次遞移。
第七條 急性傳染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腸道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病媒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急性呼吸道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國家預防接種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五、急性傳染病之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急性傳染病防治事項。 第七條 急性傳染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腸道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病媒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急性呼吸道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國家預防接種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急性傳染病防治事項。
增訂第五款,將「研究發展」納入掌理事項,以下款次遞移。
第八條 慢性傳染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愛滋病與結核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愛滋病與結核病疫情之研判及處理。 三、漢生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性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五、慢性傳染病之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慢性傳染病防治事項。 第八條 愛滋及結核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愛滋病與結核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愛滋病與結核病疫情之研判及處理。 三、漢生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性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愛滋病、結核病等傳染病防治事項。
一、該組掌理事項除愛滋病與結核病外,尚包含其他慢性傳染病,爰更名為「慢性傳染病組」。 二、增訂第五款,將「研究發展」納入掌理事項,以下款次遞移。 三、第六款配合單位名稱修正。
第九條 新興傳染病整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興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生物病原災害應變整備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防疫物資整備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規劃及推動。 五、新興傳染病之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新興傳染病整備事項。 第九條 新興傳染病整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興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生物病原災害應變整備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防疫物資整備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新興傳染病整備事項。
增訂第五款,將「研究發展」納入掌理事項,以下款次遞移。
第十條 檢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檢疫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境外防疫與國際旅遊醫學之規劃及推動。 三、外籍人士健康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檢疫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檢疫事項。 第十條 檢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檢疫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境外防疫與國際旅遊醫學之規劃及推動。 三、外籍人士健康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檢疫事項。
增訂第四款,將「研究發展」納入掌理事項,以下款次遞移。
第十一條 疫情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傳染病疫情之監測蒐集、分析研判、報告及警訊發布。 二、傳染病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三、民意、輿情之監測及回應。 四、防疫衛生教育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五、疫情資料之加值應用。 六、傳染病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 七、疫情監測之研究發展。 八、其他有關疫情監測事項。 第十一條 疫情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傳染病疫情之監測蒐集、分析研判、報告及警訊發布。 二、傳染病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三、民意、輿情之監測及回應。 四、防疫衛生教育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五、疫情資料之加值應用。 六、傳染病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疫情監測事項。
增訂第七款,將「研究發展」納入掌理事項,以下款次遞移。
第十二條 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染病之檢驗、血清疫苗製造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二、傳染病檢驗基準之訂定、檢驗人員之培訓、檢驗技術之研發及技術移轉。 三、生物材料庫與病原體基因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應用。 四、傳染病檢驗機構之指定、委託與認可、實驗室生物安全、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及執行。 五、血清疫苗之製造、銷售及廠房管理。 六、其他有關檢驗及疫苗研製事項。 第十二條 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染病之檢驗與研究、血清疫苗製造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二、傳染病檢驗基準之訂定、檢驗人員之培訓、檢驗技術之研發及技術移轉。 三、生物材料庫與病原體基因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應用。 四、傳染病檢驗機構之指定、委託與認可、實驗室生物安全、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及執行。 五、血清疫苗之製造、銷售及廠房管理。 六、其他有關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事項。
配合單位任務調整,修正單位名稱及掌理事項。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配合部分條文修正之發布日施行,新增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