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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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 第八十六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
專利之公開或公告,可使社會公眾知悉專利之技術內容,避免重複研究、投資,但是專利之創作容易遭到模仿抄襲,一旦侵權產品搶先上市,專利產品反而可能喪失商機。衡酌社會公眾與專利申請人之利益,爰修正得申請延緩公告之期限,由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使專利申請人更能依其產業策略需求,調整專利技術公告之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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