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蔡適應
蔡適應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運鵬
鄭運鵬
呂孫綾
呂孫綾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俊憲
林俊憲
邱志偉
邱志偉
王定宇
王定宇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一、空氣中存在許多污染物,其中漂浮在空氣中類似灰塵的粒狀物稱為懸浮微粒(particulate matter, PM),主要來源是人為的火力發電廠、石化工廠、一般工廠所產生的原生及衍生性的懸浮微粒,而小於或等於2.5微米(μm)的粒子,稱為PM2.5,通稱細懸浮微粒,其直徑不到人的頭髮絲粗細的1/28,非常微細可穿透肺部氣泡,並可直接進入血管中隨著血液循環全身,故對人體及生態所造成之影響不容忽視。 二、我國近幾年來開始重視懸浮微粒對健康危害之問題,中央已訂定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而根據學者研究,當PM2.5之24小時平均濃度若超過35μg/m3,將對敏感體質者(如:老人、小孩、有心肺和血管疾病、或呼吸系統疾病的人)有害;若超過65μg/m3,則對多數國民的健康都會造成傷害。近年來,許多流行病理學研究已經確立PM2.5對於健康所造成的影響,包括:早逝、支氣管炎、氣喘、心血管疾病、肺癌等,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的環境之下,皆會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的風險。綜上,故應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列為災害之一。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配合第二條增加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