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成藥及指示藥之仿單,除成分外,其餘刊載內容應以民眾易於理解之文字表達;前述仿單內容及其施行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一、新增第四項,成藥及指示藥之仿單,除成分外,其餘刊載內容應以民眾易於理解之文字表達。
二、第四項藥物仿單只限定民眾能在市面上直接購買之成藥與指示藥,而處方藥部分並未納入,因為醫師在開處方藥時已向病患說明藥品功能與使用方法,其仿單民眾根本看不到,且藥袋上也有使用說明,不易造成混淆與食用傷害。
三、所謂民眾易於理解之文字,衛福部「指示藥品及成藥諮議小組」專家已有共識,是指小學高年級學生讀後能夠理解為判準基礎;因此建議藥品說明書變更後,主管機關應邀請小五、小六學生閱讀,確定他們能夠充分理解,才算符合標準;有關民眾易於理解之仿單內容及其施行要點,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