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徐榛蔚
徐榛蔚
吳志揚
吳志揚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每年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一、勞保年金旨在保障退休勞工之晚年生活無虞,但近年來台灣經濟發展遲緩,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攀高,造成勞工老年給付年金形同縮水,影響勞工退休生活至鉅。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才能隨之調整,但每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有高有低,可能要耗時短則五年,長則更多年,才能達到百分之五的調整門檻,根本無法即時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因上漲,而對勞工晚年生活造成衝擊;同時英國、加拿大等國家的年金調整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依物價指數的漲幅調整。 三、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建議比照先進國家的作法,依以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期能確保年金不縮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內容修正為「年金給付金額,每年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