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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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經勞保局核付後,請領勞工得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一、修正第一項。為使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能靈活運用退休金規劃其退休生活,修正第一項,增訂其退休金請領可選擇月領或一次領。
二、增列第二項。多數退休勞工多邁入老年,遇有大筆醫藥費的機率甚高,為避免一開始因選擇了按月領取退休金,遇到突然需要龐大醫藥費卻無法轉為一次領以支應醫藥費的困境,因此修正條文允許選擇按月領取者,得變更領取方式,改為一次領取剩餘部分,但以一次為限。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現行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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