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徐國勇
徐國勇
吳思瑤
吳思瑤
李俊俋
李俊俋
蘇巧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瑩
陳瑩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經勞保局核付後,請領勞工得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修正第一項。為使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能靈活運用退休金規劃其退休生活,修正第一項,增訂其退休金請領可選擇月領或一次領。 二、增列第二項。多數退休勞工多邁入老年,遇有大筆醫藥費的機率甚高,為避免一開始因選擇了按月領取退休金,遇到突然需要龐大醫藥費卻無法轉為一次領以支應醫藥費的困境,因此修正條文允許選擇按月領取者,得變更領取方式,改為一次領取剩餘部分,但以一次為限。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現行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