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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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利組織調整作業順利完成並應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施行期限至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