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八節。 學校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第三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 第六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八節;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第三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分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等四種類型,考量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均能一體適用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二節,以利各校校務行政運作衡平推展,爰將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