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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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網路影音媒體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
鑑於網路影音媒體已成為台灣目前娛樂產業之重要領域,然在文化部組織法中對於相關項目之對應卻未能與時俱進。是故,新增「網路影音媒體」相關文字於本條次,提供文化部針對相關產業之輔導與產業規劃之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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