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鍾孔炤
鍾孔炤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其邁
陳其邁
徐國勇
徐國勇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網路影音媒體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鑑於網路影音媒體已成為台灣目前娛樂產業之重要領域,然在文化部組織法中對於相關項目之對應卻未能與時俱進。是故,新增「網路影音媒體」相關文字於本條次,提供文化部針對相關產業之輔導與產業規劃之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