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
為避免程序委員會透過議案次序變更,行不當實質審查之實,妨礙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職權行使,刪除程序委員會得調整議案次序,避免過去暫緩列案等亂象。 |
|
| 第四條之一 提案符合前條第一項一款規定者,本會應依第五條規定依序分配提報該次院會。 | |
提案程序及要件完備者即應按屬性分配提報該次院會,俾交付各委員會審查。 |
|
|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公平交易及有關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科技委員會:審查教育、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中央研究院、科技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委員會:審查衛生、社會福利、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九、環境及能源委員會:審查環境、能源政策及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能源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文化及傳播委員會:審查文化、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一、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二、國發及勞動委員會:審查國家基本方針、勞動政策及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
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立委人力,立法院各委員會調增至12個。 |
|
| 第九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第九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明訂施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