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江永昌
江永昌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蔡適應
蔡適應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麗君
鄭麗君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為避免程序委員會透過議案次序變更,行不當實質審查之實,妨礙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職權行使,刪除程序委員會得調整議案次序,避免過去暫緩列案等亂象。
第四條之一 提案符合前條第一項一款規定者,本會應依第五條規定依序分配提報該次院會。
提案程序及要件完備者即應按屬性分配提報該次院會,俾交付各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公平交易及有關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科技委員會:審查教育、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中央研究院、科技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委員會:審查衛生、社會福利、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九、環境及能源委員會:審查環境、能源政策及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能源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文化及傳播委員會:審查文化、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一、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二、國發及勞動委員會:審查國家基本方針、勞動政策及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立委人力,立法院各委員會調增至12個。
第九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明訂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