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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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會議室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之排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編定。 | 第二條 會議室設委員席,不編席次,由委員自由就坐,計算表決人數時,得區分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 |
各委員會會議室委員席次排列編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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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左右方分別設置委員席次,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首長及社會關係人士席位設置與主席臺對向。 前項各席次前應設置擴音設備。 會議室應設置襄助會務職員席位。 會議室內置錄音、錄影設備。 | 第三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前設發言臺。 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 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 會議室內置錄音、錄影設備。 |
明定各委員會會議室席次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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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刪除) | 第四條 主席臺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 |
配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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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會議室應規劃設置採訪席及採訪攝影。 | 第五條 委員席後設新聞者席及請願人席。 |
採訪及旁聽區域,配合各委員會委員及備詢席次規畫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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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
配合立法院議事則條次變化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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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第九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
明定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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