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尤美女
尤美女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宛如
余宛如
江永昌
江永昌
李應元
李應元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鄭運鵬
鄭運鵬
王榮璋
王榮璋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會議室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之排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編定。 第二條 會議室設委員席,不編席次,由委員自由就坐,計算表決人數時,得區分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
各委員會會議室委員席次排列編定方式。
第三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左右方分別設置委員席次,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首長及社會關係人士席位設置與主席臺對向。 前項各席次前應設置擴音設備。 會議室應設置襄助會務職員席位。 會議室內置錄音、錄影設備。 第三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前設發言臺。 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 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 會議室內置錄音、錄影設備。
明定各委員會會議室席次設置。
第四條 (刪除) 第四條 主席臺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
配合刪除。
第五條 會議室應規劃設置採訪席及採訪攝影。 第五條 委員席後設新聞者席及請願人席。
採訪及旁聽區域,配合各委員會委員及備詢席次規畫調整。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配合立法院議事則條次變化調整。
第九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明定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