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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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年首次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每年選舉一名召集委員,本條隨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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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逾半數成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 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末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選舉方式配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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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 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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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明訂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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