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應元
李應元
蔡適應
蔡適應
江永昌
江永昌
尤美女
尤美女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席次於每年度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日,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第三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修訂,本條增訂第三項各委員會會議室委員席次排列編定期日與方式。
第十一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第十一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修正動議應比照法律案連署人數。
第十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序在後者,得由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提議變更議事日程。 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第十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院會議事日程變更要件。
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或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辦法通過。 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
改善現行院會任意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亂象,明訂提議人次及現場不足法定表決人次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