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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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席次於每年度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日,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 第三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
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修訂,本條增訂第三項各委員會會議室委員席次排列編定期日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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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 第十一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
修正動議應比照法律案連署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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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序在後者,得由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提議變更議事日程。 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 第十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
院會議事日程變更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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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或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辦法通過。 | 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 |
改善現行院會任意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亂象,明訂提議人次及現場不足法定表決人次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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