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蔡適應
蔡適應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公聽會須經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第五十五條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後無輪值問題,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