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江永昌
江永昌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蔡適應
蔡適應
王榮璋
王榮璋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八席,最高不得超過十席。 第三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配合立法院調整為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
第十七條 預算案之審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時,以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第十七條 刪除
回復預算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俾議案中有關預算案之黨團協商得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負責召集。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明訂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