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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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八席,最高不得超過十席。 | 第三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
配合立法院調整為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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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預算案之審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時,以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 第十七條 刪除 |
回復預算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俾議案中有關預算案之黨團協商得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負責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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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明訂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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