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應元
李應元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科技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委員會。 九、環境及能源委員會。 十、文化及傳播委員會。 十一、農業委員會。 十二、國發及勞動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第十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立委人力,立法院各委員會調增至12個。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明定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