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麗蟬
林麗蟬
王定宇
王定宇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王榮璋
王榮璋
曾銘宗
曾銘宗
吳玉琴
吳玉琴
賴瑞隆
賴瑞隆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俊憲
林俊憲
鍾孔炤
鍾孔炤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應元
李應元
劉世芳
劉世芳
柯志恩
柯志恩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國勇
徐國勇
蔣萬安
蔣萬安
張麗善
張麗善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有鑑於我國憲法僅保障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蓋憲法之訂立為國民大會於民國三十五年通過,迄今已逾一甲子,昔日資訊流通不若今日快速,制定選舉人須年滿二十歲有其客觀因素之考量;惟今日乃一科技發達之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其身心成長之快速,不可同日而語,此年齡規範已明顯不合時宜。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且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部分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