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余宛如
余宛如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江永昌
江永昌
賴士葆
賴士葆
李應元
李應元
賴瑞隆
賴瑞隆
曾銘宗
曾銘宗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三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生效。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鑑於日前我國經濟成長停滯,政府為刺激車市,提案調降貨物稅,此舉不僅得促進我國景氣復甦,加速舊車汰換,厚植國內汽車研發製造實力,更有助於環境保護。 二、惟本條文規定新舊車所有權人為二等親屬者須同一戶籍,然多數民眾常因升學、就業、結婚、生子等等因素,而和其原生家庭位於不同地區,為同一戶籍更是少數。 三、鑒此,本席為確保民眾權益,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