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林俊憲
林俊憲
蔡培慧
蔡培慧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鴻鈞
李鴻鈞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寶清
鄭寶清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孔文吉
李俊俋
李俊俋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四條之一 事業單位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其負責人、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負清償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權益,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增訂本條文,明定事業單位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負清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之一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勞保局對雇主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債權獲致清償,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等規定,增訂本條,明定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第五十六條之二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爰增訂本條,明定勞工退休生金不適用公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等,所定為利公司重整及債務人更生之相關責任免除規定,以確保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