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盧秀燕
盧秀燕
徐榛蔚
徐榛蔚
顏寬恒
顏寬恒
林麗蟬
林麗蟬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蔡培慧
蔡培慧
蔣乃辛
蔣乃辛
顧立雄
顧立雄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致政
羅致政
許毓仁
許毓仁
趙天麟
趙天麟
賴瑞隆
賴瑞隆
姚文智
姚文智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前項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障礙或低視能讀者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讀措施。 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一、本條現行條文雖已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與包裝上標示用藥相關資訊,惟現行條文欠缺「資訊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普遍僅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不利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辨讀。 二、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資訊可近性,經參考國外立法經驗,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明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上之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之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識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