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吳志揚
吳志揚
費鴻泰
費鴻泰
蔣乃辛
蔣乃辛
李鴻鈞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王育敏
王育敏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陳怡潔
陳怡潔
馬文君
馬文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本條例當初設置之目的係在保障勞工退休生活,避免因職場異動而無法請領退休金,而以「個人可攜制」,讓勞工得以保障其權益。 二、而本條例規定勞工僅能以月退休金方式請領,對於目前國人知識水平日益提高,對於理財投資運用亦有一定認知下,實有畫地為限之感。 三、爰修訂第一項規定,放寬讓勞工自主選擇請領一次金或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