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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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一、本條例當初設置之目的係在保障勞工退休生活,避免因職場異動而無法請領退休金,而以「個人可攜制」,讓勞工得以保障其權益。
二、而本條例規定勞工僅能以月退休金方式請領,對於目前國人知識水平日益提高,對於理財投資運用亦有一定認知下,實有畫地為限之感。
三、爰修訂第一項規定,放寬讓勞工自主選擇請領一次金或月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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