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蔣萬安
蔣萬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一、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為就學、就業、生活等多種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就學等地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且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返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相對較低。 二、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或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均係以全國為選舉區,且全國選票相同,選務亦單純而不複雜,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典範。 三、考量目前選務作業可行性,明定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就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及不分區政黨選舉之投票,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四、原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