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宜民
陳宜民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麗蟬
林麗蟬
江啟臣
江啟臣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學聖
陳學聖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一、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為就學、就業、生活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或就學等地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且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回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相對較低。 二、現行之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或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區同樣是全國,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典範,並可保障憲法賦予的基本投票及政治參與權利。 三、考量目前選務作業可行性,明定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就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之投票,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四、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依序改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