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鄭運鵬
鄭運鵬
江永昌
江永昌
鄭麗君
鄭麗君
徐國勇
徐國勇
顧立雄
顧立雄
陳素月
陳素月
陳亭妃
陳亭妃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瑩
陳瑩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焜裕
吳焜裕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對於非必要之公共建設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所擬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前,擬定計畫之機關應進行開發目標、人口與產業、及都市基本公共設施之評估,做為通盤檢討之依據。 第一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對於非必要之公共建設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增列第二項條文。 二、原第二項條文修正為第三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