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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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刪除) | 第十七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並將合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每一旅客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保險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應於客票內載明保險金額。 前項合約訂有期限者,於營運期間應辦理續保,不使中斷,並報送續保文件備查。 |
一、本條刪除。
二、強制船舶運送業投保旅客傷害保險相關規定,已另訂於「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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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一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乘客非持有有效客票,不得登船。但下列乘客得免予持用客票: 一、搭乘國際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一歲之兒童。 二、搭乘國內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三歲之兒童。 三、持有團體運送契約之乘客。 四、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准之乘客。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乘客登船應持有有效客票;國際航線未滿一歲之兒童、國內航線未滿三歲之兒童、持有團體運送契約之乘客及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准之乘客,得免予持用客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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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二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滿一歲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國內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滿三歲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均應設置固定艙位,提供成人票價半價之優待。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未滿一歲之兒童,及國內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未滿三歲之兒童,由其同行成人攜同登船時,免費運送。要求占用艙位時,得按成人票價半價收費。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為保障兒童安全,規定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設置兒童固定艙位,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提供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票價優惠等規定於第一項。
三、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訂定搭乘國際航線船舶與乘客同行未滿一歲之兒童、搭乘國內航線船舶與乘客同行未滿三歲之兒童免費優惠於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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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三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但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限制其搭乘。 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為保障乘客搭船之權益,爰規定運送人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客船,惟即使運送人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運送人得限制其搭乘於第一項。
三、參酌「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基於確保船舶運輸與乘客生命之安全性及船上秩序,爰對危險物品載運予以限制;有關軍、憲、警方人員基於執行勤務之需而有攜帶武器、彈藥之必要,為維船舶安全,爰明定搭乘時應檢附核准文件方可攜帶於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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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四 乘客攜帶動物登船之限制,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四項及第五點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乘客攜帶動物登船之限制,但執行任務之警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專業訓練人員陪同之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不得限制,以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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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五 乘客得將行李隨身攜帶或託交船舶運送業者隨船運送。但違禁品不得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 乘客隨身攜帶及託交運送之行李,其件數、重量、體積限制、免費運送基準及超額行李收費費率或其他必要事項,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乘客託交運送行李應憑客票,行李應與乘客同船運送。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為保障航行安全,規範有關乘客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之限制;另為簡化行政程序,「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送請航政機關「核定」事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二項修正為「備查」於第一項、第二項。
三、參酌「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範乘客託交運送行李應憑客票,行李應與乘客同船運送於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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