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志鵬
高志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陳亭妃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素月
蔡適應
蔡適應
鄭運鵬
鄭運鵬
徐國勇
徐國勇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各委員會得就國家重大議題舉行公聽會,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與社會賢達出席表達意見,不受第五十六條之限制。 第五十四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一、增列第二項。 二、鑑於公聽會係廣泛蒐集人民意見的重要管道,為能及時針對社會上重大議題與社會賢達或專家學者作系統性討論,增列立法院各委員會得就重大社會議題召開公聽會。惟有別於第一項依據憲法所招開的公聽會,而不受第五十六條之限制。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條列相關爭議作成協商報告,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一、修正本條第四項。 二、另目前黨團朝野協商已需全程錄影、錄音、記錄,惟實務上並未被落實。因此,需透過更嚴謹的立法與落實,因而修正要求針對朝野協商爭議應予條列,並作成協商報告,並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