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宏陸
張宏陸
邱議瑩
邱議瑩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高志鵬
高志鵬
何欣純
何欣純
蔡適應
蔡適應
徐國勇
徐國勇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已立案之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原有會員資格不受影響。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鑑於民國九十九年五都升格後,原縣市商業團體工會需配合行政區域改制而變更該組織架構與成員,造成已先行成立之商業團體因此有權益受損之情事,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是以提出本條修正,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已立案之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原有會員資格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