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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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其研發成果公告。但契約另有約定、報本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時,應以刊登網際網路或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 前項研發成果說明會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執行單位得錄製會議情況,上傳於網際網路、衛星廣播等其他媒體: (一)實體會議。 (二)實體會議結合網路視訊併行舉辦。 | 第九條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其研發成果公告。但契約另有約定、報本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時,應以刊登網際網路或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 |
按現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為更有效率推廣研發成果,俾利無法親臨現場之公民或廠商皆得透過網際網路,線上觀看研發成果說明會。又計畫執行單位錄製會議情況,上傳於網際網路、衛星廣播等其他媒體,得避免就相同研發成果重複舉辦說明會,爰新增第三項研發成果說明會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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