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提供民眾培養學士後第二專長之選擇,且縮短學士後第二專長之修業年限,爰放寬學士後學士班辦理轉學招生,從而參照現行學士後學系之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規定,以一學年二十學分為基準,增訂第三項明定持學士學位及本部認可之不同科目課程學分達二十學分以上,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另考量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已具備學士學位及三十二學分之資格,爰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亦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三、配合增訂第三項,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修正;現行第四項及第五項依序移列為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證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及第八項未修正。 二、考量部分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及轉學係採聯合招生,爰修正第五項,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國外或香港、澳門畢(肄)業學歷,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另本標準第一條至第八條所列各項資格,係依國內學校或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進行認定,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畢(肄)業學歷,則須符合本條各項規定;復以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第二款各目所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學分課程及空中大學之轉學報考資格,主要係依國內學校或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為憑,未涉及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畢(肄)業學歷,爰第五項及第九項援引規定酌作修正,並增訂第十項,以資明確。 三、第七項配合增訂第十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十項移列為第十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