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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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刪除) |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依據之法令為「軍人婚姻條例」,惟該條例業以「時空環境變遷,無以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廢止。
三、婚姻關係屬私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
四、以公權力保障現役軍人婚姻,與軍人保衛國家安全間無必然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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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刪除) |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之薪餉依法免除所得稅。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依據法律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惟該條文因「時空環境變遷」且有違憲法「人民有納稅義務」之規定,於民國100年修正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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