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呂孫綾
呂孫綾
高志鵬
高志鵬
顧立雄
顧立雄
陳明文
陳明文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周春米
周春米
何欣純
何欣純
洪宗熠
洪宗熠
徐國勇
徐國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俊憲
林俊憲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依據之法令為「軍人婚姻條例」,惟該條例業以「時空環境變遷,無以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廢止。 三、婚姻關係屬私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 四、以公權力保障現役軍人婚姻,與軍人保衛國家安全間無必然關係。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之薪餉依法免除所得稅。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依據法律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惟該條文因「時空環境變遷」且有違憲法「人民有納稅義務」之規定,於民國100年修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