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蔡適應
蔡適應
徐永明
徐永明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曼麗
陳曼麗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運鵬
鄭運鵬
王定宇
王定宇
高志鵬
高志鵬
鍾孔炤
鍾孔炤
徐國勇
徐國勇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第九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一、刪除第九條第二款部分規定。 二、不應限制人民追求真相的權利,相關規定應予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