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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吳琪銘
林俊憲
連署人
陳素月
蘇治芬
賴瑞隆
余宛如
鍾孔炤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三條之一 (開票過程之紀錄) 法定投票時間結束後,各投開票所之開票過程均須經由選務人員與公設錄影設備完整紀錄。所有開票錄影之資料於當天送至中選會存檔備查。
一、本條增訂。 二、公設錄影可完整重現開票當時之實際狀況。 三、公設錄影可達到監督之效果,亦可保障小黨與無黨籍候選人之權益。 四、公設錄影之存證資料可以做為法治機關判定之先行依據,當有驗票需求時,公設錄影之存證資料亦可作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