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素月
陳素月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陳亭妃
陳亭妃
蔡適應
蔡適應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盧秀燕
盧秀燕
林俊憲
林俊憲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一、既然外籍看護工逃逸是由不可歸則於雇主,現有三個月的等待期,無異是變相形成對雇主的行程罰,顯有不當之處。 二、三個月以上的空窗期導致失能者欠缺家庭看護工照料,勢必造成失能者親屬的重大負擔,更有甚者被迫鋌而走險聘請非法外勞藉以度過這三個月空窗期,爰此提具刪除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雇主原因逃逸之三個月的等待期,藉以減輕失能者家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