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林麗蟬
林麗蟬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蔣萬安
蔣萬安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瑩
陳瑩
曾銘宗
曾銘宗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俊憲
林俊憲
蔡適應
蔡適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吳焜裕
吳焜裕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二項醫療委任代理人,需滿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方得預立,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本條條文第三項新增。 三、為保障配偶從缺或無親屬者之醫療權益,特引進醫療委託代理人制度,做為需要時協助病人進行醫療行為之同意權行使。 四、年滿二十歲之民眾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五、病人無法親自行使醫療權利時,得由醫療委託代理人代為行使。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簽具。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代理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
第七十五條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簽具自動出院書。 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第七十五條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 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
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